振動時效儀 時效處理時間為10-40分鐘
由于各種零件的結構和重量不同,殘余應力的大小和分布不同,振動時效時選用的振動時間也有所不同,經大量的試驗證明,振動消除殘余應力大部分是在前5分鐘內完成的,5分鐘之后的處理效果已不在明顯,為此我們一般按下表規定的原則來選擇合適的振動時效時間:
工件重量(T) | <1 | 1—3 | 3—6 | 6—10 | 10—50 | >50 |
振動時效(min) | 10 | 15 | 20 | 25 | 30 | 30—40 |
1.怎樣判斷對零件的時效效果是否達到時效要求?
按JB/T5926—2005標準(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行業標準),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,即可判定為達到振動時效工藝效果。
a. 振幅時間(a—t)曲線上升后變平;
b. 振幅時間(a—t)曲線上升后下降然后變平;
c. 振幅頻率(a—n)曲線振后加速度峰值比振前升高;
d. 振幅頻率(a—n)曲線振后的共振頻率比振前變??;
e. 振幅頻率(a—n)曲線振后的比振前的帶寬變窄;
f.振幅頻率(a—n)曲線共振峰有裂變現象發生。
振動時效儀 時效處理時間為10-40分鐘